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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春市促进旅游消费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2)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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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2020年10月9日,宜春市出台了《促进旅游消费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试行一年来,市本级财政、县级财政、各景区以门票类消费券合计兑现奖励资金214.78万元,增加10人以上团队游客和大型团队游客约23万人,带动旅游消费近1.2亿元。取得了较好效果,有效发挥了奖励政策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激发了企业内生动力,缓解了疫情对全市旅游造成的冲击和影响,对落实“六稳”“六保”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市拟继续使用该《办法》,将试行转为正式施行,通过奖励政策激励市内外旅行社组团来宜旅游度假,最大化激活宜春旅游市场人气,促进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助力文化旅游强市建设。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

2.《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赣府厅字〔2019〕39号)

3.《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促进四季度旅游消费的实施方案》(宜府办明〔2021〕17号)

三、主要内容、措施

一是资金保障到位。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及各景区共同承担,其中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50%,各景区承担50%。市、县两级财政按1:2比例分摊,县级财政承担部分列入县市区年终上解事项,明月山管委会和宜春旅游集团负担的现金奖励部分由市本级承担。市、县两级奖励资金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过专项资金管理流程一次性拨付给奖励对象。二是进行有效约束。《宜春市促进旅游消费奖励办法》规定:各景区接待的研学游团队不与其他成人团队相混合,超基数部分按标准的50%进行奖励;参与超基数奖励的景区应与旅行社和所在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奖励实施细则协议,各类特殊低价游团队不得纳入奖励统计范围;由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对拟奖励和补贴对象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及时发放相关奖励和补贴;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或进行不正当竞争、异地拼团、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收回奖补资金,涉嫌违法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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