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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宜春市促进旅游消费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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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出台的《宜春市促进旅游消费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市继2015年出台《宜春市航空旅游奖励优惠办法》后,对开拓旅游市场新出台的又一激励政策,该《办法》对全市旅游地接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和完善。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推动我市旅游业复苏发展,充分调动市内外旅行社的积极性,组织更多游客来宜,全面拉动我市旅游消费,激活旅游市场,带动全市旅游业全面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五个方面,分别为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奖励申报程序、资金来源、其他事项。

  第一条奖励对象明确为市内外所有旅行社都可以申报奖励。

  第二条奖励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旅行社组织客源的增量部分予以奖励。根据旅行社年度总客源数量设置阶梯返现,从50%-200%设置4个标准,旅行社年度组织的游客数量,在景区设定基数的基础上最少增长50%才能申报奖励,增长200%以上也设置了上限,把奖励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划分,充分调动了广大旅行社积极性;二是对旅行社组织大型过夜游团队举办的特色活动予以补贴,并且总量控制在100个,大型团队补贴要求过夜游的目的是增加团队在宜时间,带动全市旅游业发展,拉动旅游消费。

  第三条奖励申报程序包括两个方面,旅行社组织客源增量部分的统计由景区负责,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并签订三方协议,把旅行社、景区和当地旅游主管部门三都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统计科学有效。旅行社大型过夜游团队活动补贴,由组团旅行社提前5个工作日负责申报,便于旅游主管部门监管。

  第四条资金来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旅行社组织客源增量部分的奖励由市、县、景区三级承担,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一半奖励以现金形式发放,另一半的门票类消费券由景区承担,在保证旅行社得到现金激励的同时,又增加了景区的消费,并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景区的现金压力;二是旅行社大型过夜游团队活动补贴全部由市本级承担,因为大型过夜游团队游览景区分布在不同县市区,无法分摊。

  第五条其他事项,通过三方协议约束了景区所承担的门票类消费券的相关责任;对奖励对象进行公示,防止骗取奖励资金;本《办法》先试执行1年,以后根据执行情况再进行调整。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1、本《办法》对旅行社组织客源的增量部分的奖励,是在景区设定一定游客基数上,仅对增量部分所进行的奖励,旅行社想要达到申报奖金条件,组织的游客就必须比往年更多,并且为了冲击最高奖励标准,就要想方设法组织更多游客来宜,从而做旺全市旅游人气。

  2、本《办法》对旅行社组织客源的增量部分的奖金,整合了市、县、景区三方资金,形成一个大的资金池,给旅行社带来了较大的激励,极大地提升旅行社组团来宜积极性,必然撬动旅游市场。

  3、本《办法》为确保景区对旅行社的门票类消费券补贴到位,要求景区、旅行社和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签订三方协议,对景区进行了有效的约束。

解读人:邓军

电话:3266123

政策原文:《宜春市促进旅游消费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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