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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宜春市促进旅游消费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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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依据

2020年,受疫情影响,全市旅游业遭受严重损失,2020年10月,我市出台了《宜春市促进旅游消费奖励办法(试行)》帮助旅游企业渡过难关,更快更好地复苏宜春旅游业发展。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旅游消费升级,积极做旺宜春旅游人气,助推创建文化旅游强市。在《宜春市促进旅游消费奖励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调研、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拟正式出台《宜春市促进旅游消费奖励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江西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赣府厅字〔2019〕39号);《宜春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宜府办字〔2019〕34号);《宜春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促进四季度旅游消费的实施方案》(宜府办明〔2021〕17号)。

目标任务

出台《宜春市促进旅游消费奖励办法》,通过有效发挥奖励政策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可以带旺景区人气、增加旅游消费和形成有核心竞争力的旅游产品,助推文化旅游强市建设。

主要内容

《宜春市促进旅游消费奖励办法》分为游客累计超基数奖励和大型团队奖励,奖励对象面向市内外旅行社。政策共分为五条,分别为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奖励申报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事项。

涉及范围

全市参与游客累计超基数奖励的景区总共37家,涵盖10个县市区,既有5A级景区,也有季节性旅游产品景区(点)。为了保证政策执行严谨、科学、有效,要求有意愿组织客源来宜的旅行社应先与各县市区文广新旅局和景区(点)签订三方协议,通过三方协议约束各方责任,对奖励对象进行公示,并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防止骗取奖励资金。

执行标准

《宜春市促进旅游消费奖励办法》对大型团队奖励标准为,根据优先申请原则,只奖励前100个团队,每个团队奖励5000元。对游客累计超基数奖励,分别对超基数50%、100%、150%和200%以上部分进行奖励,不同景区奖励标准不同,详见政策全文。本政策从出台之日起执行五年,各景区游客基数前两年不变,后三年按增加50%进行调整。

新旧政策差异

《宜春市促进旅游消费奖励办法》和原《办法》相比,主要内容大体一致。不同之处在于:一是新增樟树岐黄小镇研学基地、江西丰城工业设计小镇、奉新九仙温泉度假村(温泉体验)、铜鼓七星岭滑雪场、铜鼓尖尾峡漂流和铜鼓东浒景区等6家景区。二是上调上高白云峰漂流(原为1000人,现为3000人)和上高五谷村丛林酒博园(原为1000人,现为2000人)全年游客量基数,下调上高神山湖生态园(原为3000人,现为2000人)和明月千古情(宜春、萍乡、吉安、新余区域原为10000人,现为8000人;其他区域原为5000人,现为4000人)全年游客量基数,其他景区全年游客量基数不变。三是在财政资金预算不变的前提下,考虑到新增了6家景区,建议规定单个景区超基数部分奖励标准不超过12元/人,这样既能充分调动旅行社积极性,又能使政策和资金使用价值最大化。四是鉴于政策执行时间较长,市场呈动态发展趋势,建议明确政策执行五年,各景区游客基数前两年不变,后三年按增加50%进行调整。同时,建议规定各景区接待的研学游团队不得与其他成人团队相混合,超基数部分按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

解读人:杨超

联系方式:0795-32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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