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宜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三)组织机构代码:113608003433544418
(四)法定代表人:易回香
(五)单位地址: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10楼
(六)邮政编码:336000
二、受委托组织的信息
(一)单位名称:宜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二)组织机构代码:12360800MB1K05792N
(三)法定代表人:袁智勇
(四)单位地址: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10楼
(五)邮政编码:336000
(六)投诉举报电话:12318文化旅游市场举报电话、12345政府服务热线
三、行政执法依据
1、文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2、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新闻出版:《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4、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5、广播电视电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6、旅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7、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8、执法裁量权依据:《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四、办理流程
(一)办理时限
1、一般程序: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当事人。(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2、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需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证据先行登记审批表》;需要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政策法规科审核;政策法规科向局分管领导提交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立案审批通过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询问当事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需要鉴定的,送交法定部门鉴定;调查收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政策法规科审核;政策法规科向局分管领导提交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经调查取证,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局领导批准,撤销立案。
4、事先告知:审批通过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或进入听证程序。
5、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6、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三)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按期报备;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3、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四)行政强制
发现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请示分管领导以查封或者扣押。
2、行政强制审批:执法人员填写《查封(扣押)审批表》,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情况紧急,需当场查封(扣押)的,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
3、行政强制决定: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
4、行政强制处理决定:查清事实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8条情形的,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5、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五、救济途径
(一)享有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陈述申辩,申请进行听证;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1、行政复议。宜春市人民政府
2、行政诉讼。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