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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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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一)事项名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

(二)执法主体: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三)实施机构:宜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四)案件来源:日常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

(五)执法依据:

1、文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等。

2、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

3、新闻出版:《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

4、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5、广播电视电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等。

6、旅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导游管理办法》等、

7、其他:《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二、执法事项

(一)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

(二)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三)互联网文化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四)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印刷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六) 出版行业的监督检查

(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八)设置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

(九)广播电台电视台市场的监督检查

(十)电影市场的监督检查

(十一)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三、办理流程

(一)办理时限

1、一般程序: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办结,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2、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需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证据先行登记审批表》;需要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执法监督科审核;执法监督科向局分管领导提交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立案审批通过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询问当事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需要鉴定的,送交法定部门鉴定;调查收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执法监督科审核;执法监督科向局分管领导提交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经调查取证,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局领导批准,撤销立案。

4、事先告知:审批通过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或进入听证程序。

5、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6、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三)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按期报备;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3、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四)行政强制

发现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请示分管领导以查封或者扣押。

2、行政强制审批:执法人员填写《查封(扣押)审批表》,经审核后,报支队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情况紧急,需当场查封(扣押)的,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

3、行政强制决定: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

4、行政强制处理决定:查清事实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8条情形的,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5、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五)流程图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救济途径

(一)享有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陈述申辩,申请进行听证;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联系方式

(一)办公地点: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10楼

(二)办公电话:0795-3227933

(三)邮政编码:3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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