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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文广新旅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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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宜春文旅官方微信、微博、抖音账号在对外旅游宣传和信息交流的积极作用,规范管理、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宜春市文旅政务新媒体是重点面向社会,面向网友,宣传我市文化和旅游形象,加强网民互动,提升服务群众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沟通、促进学习交流的信息平台。

第四条本办法是对全市文化和旅游官方新媒体进行管理及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宜春市文广新旅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归口责任单位为宜春市旅游信息服务中心。安排专人为工作联系人,负责资料收集、发布新信息、后台操作和督促各单位及时更新等日常督查管理。

第六条全市各文化和旅游官方新媒体信息,由各县(市、区)文广新旅局和明月山文旅局负责本部门新媒体信息的定期更新。

第七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拟发布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上网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负责,信息员工作变动应及时通知宜春市旅游信息服务中心。

第三章内容要求及信息发布程序

第九条在全市各单位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条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重要事项公布、行业活动动态发布;

(2)文化和旅游形象宣传等;

(3)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4)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者转发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文广新旅局和明月山文旅局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要明确信息来源,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第十三条各单位官方新媒体账号发布信息,由各单位的信息员收集、整理信息并提出发布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可发布。

第十四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官方新媒体账号开展网上互动或组织实时活动的,由各单位局领导批准后,本单位官方微博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章官方新媒体账号管理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在本部门官方新媒体账号上发布信息或更改账号资料。

第十六条账号访问密码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向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泄漏。

第十七条为了鼓励各单位重视该工作,使我市文化和旅游官方新媒体账号能充分发挥作用,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一)发布信息及时,主动性强,信息质量优,抓住工作重点,提高本单位知名度、美誉度,促进我市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的。

(二)对官方新媒体账号管理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并被采纳的。

第十八条发生以下情况的给予批评:

(1)对信息维护工作重视不够,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经多次督促仍不及时改进的。

(2)违反规定并造成一定损失的单位及个人;

(3)影响全市形象的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遇到突发事件时,需第一时间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并在24小时内进行妥善处理,并将相关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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