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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政策】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促进旅游消费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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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发〔202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促进旅游消费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促进旅游消费奖励办法

  (试行)

  为更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旅游产业的冲击,加快推动全市旅游业复苏发展和旅游消费升级,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市内外旅行社。

  第二条奖励标准

  (一)超基数组织游客进景区奖励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游览市内各景区设定单个旅行社输送客源年度总量基数。单个旅行社输送客源年度总量超过基数50%以上的,对超基数部分予以奖励(各类免票游客人数不纳入总量统计、学生人数减半纳入游客总量计算)。奖励标准根据超基数幅度的不同,划分为四个等次,分别为:50%≤超基数幅度<100%;100%≤超基数幅度<150%;150%≤超基数幅度<200%;200%≤超基数幅度(各景区奖励标准详见附件1)。奖励计算方式为:单个旅行社超基数组织游客进景区奖励金额=(该旅行社输送客源年度总量-景区客源年度基数)×单个游客奖励额。

  (二)大型过夜游团队特色活动补贴

  旅行社一次性组织300人以上专列、200人以上包列或500人以上包车过夜游(游客须来自同一客源市场),并举办至少一场特色旅游活动(如文艺晚会等)的,给予每个团队一次性5000元的大型过夜游团队特色活动补贴,每团队最多申报并获得1次补贴。全年补贴团队总数控制在100个以内。领取大型过夜游团队特色活动补贴的团队,不纳入第二条第一款游客总量统计,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三条奖励申报程序

  (一)第二条第一款相关奖励由各景区负责统计。各景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宜春花博园和宜春禅博园主管和审核单位为宜春旅游集团)提交《宜春市旅游景区客源超基数奖励统计表》(见附件2),各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上报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由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统计汇总、审核确认后,报宜春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拟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为便于核查数据,各景区应分别于2021年1月30日、4月30日、7月30日和11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宜春市旅游景区旅行社季度接游统计表》(见附件3)和旅游团队结算单,各景区和旅行社应注意保留旅游团队记录备查。

  (二)第二条第二款相关补贴由各旅行社自行申报。各旅行社在大型过夜游团队来宜前5个工作日内向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提交《宜春市大型过夜游团队来宜审批表》(见附件4),在团队行程结束后1个月内向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提交团队名单、行程单及酒店住宿发票复印件,由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审核确定拟补贴对象。

  第四条资金来源及发放

  (一)第二条第一款相关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及各景区共同承担,其中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50%,各景区承担50%。市、县两级财政按1:2比例分摊,县级财政承担部分列入县市区年终上解事项,明月山管委会和宜春旅游集团负担的现金奖励部分由市本级承担。

  市、县两级奖励资金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过专项资金管理流程一次性拨付给奖励对象,景区承担奖励部分由各景区以门票类消费券方式发放给奖励对象。

  (二)第二条第二款相关补贴所需资金由市本级承担,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过专项资金管理流程按季度拨付给补贴对象。

  (三)市本级承担奖补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县市区上解资金按其辖区内参与景区产生实际费用核定。

  第五条其他事项

  (一)参与申报第二条第一款相关奖励的景区应与旅行社和所在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奖励实施细则协议,各类特殊低价游团队不得纳入奖励统计范围。

  (二)由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对拟奖励和补贴对象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及时发放相关奖励和补贴。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或进行不正当竞争、异地拼团、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收回奖补资金,涉嫌违法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五)本办法由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负责解释。如有补充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1.宜春市游客进景区超基数奖励标准

            2.宜春市旅游景区客源超基数奖励统计表

            3.宜春市旅游景区旅行社季度接游统计表

            4.宜春市大型过夜游团队来宜审批表

  关键词解读:

  1、奖励对象:市内外所有旅行社都可以申报奖励。

  2、特色活动:旅行社组织大型过夜游团队举办的特色活动指专门为游客举办的没有收取费用的文艺演出、篝火晚会等活动。

  3、奖励申报:旅行社组织客源增量部分的统计由各景区负责统一申报,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并要求景区、旅行社和当地旅游管部门签订三方协议,凡是没有签订三方协议的旅行社不能进行申报(此项工作要求在2021年1月底前完成);旅行社大型过夜游团队活动补贴,由旅行社提前5个工作日向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负责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才有效。

  4、奖励方式:旅行社组织客源增量部分的奖励一半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另一半以该景区门票类消费券的形式发放;旅行社大型过夜游团队活动补贴全部为现金奖励。

  详情请咨询:0795-3266123

附件: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促进旅游消费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docx


政策解读:解读《宜春市促进旅游消费奖励办法(试行)》

座谈会解读:市文广新旅局召开推进《宜春市促进旅游消费奖励办法》座谈会

视频解读:《宜春市促进旅游消费奖励办法(试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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